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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普通家庭婚姻家事法律影响分析:从离婚咨询变化看疫情带来的家庭关系转变

发布时间:2025-01-18 01:07:45 点击量:

-----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给武汉、全中国乃至世界带来了巨大伤害。 2020年庚子伊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开始了,除了医生、患者和疫情相关行业,全国人民一旦跨过了大门,就不再走出去,也不再向前迈出一步。第二个门。天,但时间是一个不会停止的运行过程,疫情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件。它给很多普通家庭带来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普通人的影响。切身利益带来的一些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春节前,我们婚姻家庭事务部门接到了很多离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直到腊月二十七我们还在接受这方面的采访。但节后关于离婚的咨询突然减少,这不得不说与疫情密切相关。梳理离婚案件特点,结合新闻报道相关事例,疫情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案件立案率下降,驳回率上升。

事实上,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无法融合的原因大多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有些事情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根本不被视为冲突。但因为沟通机制的问题,小事变成了大事。保持开放的态度。他们的心变得狭隘、自私、多疑,久而久之,两个人的距离也越来越远。毫不夸张地说,这次疫情对于疫区人民来说是一场灾难。有多少人因为无法确诊而在生死边缘挣扎。这个时候,除了自己的意志力之外,还必须有家人的支持。关心和爱,在生死面前,纠纷甚至冲突都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大风大浪下相互扶持的关系此时最为珍贵。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是疫区不少夫妻关系发生转变的原因。真实写照。

对于疫区以外的人来说,随着疫情不断恶化,基本上就等于封城封村。所有聚集场所均已关闭。除了呆在家里,你不能去任何你想去放松的地方。在家里,与你相处最多的人就是你的妻子。或者是多年来拒绝沟通、厌倦沟通的油腻大叔突然变得顺畅起来,一直郁闷的心结也突然打开了。在柴米油盐不尽的日子里,漂泊的心终于安定下来。至于离婚,事情就顺风顺水了。能够正面沟通的另一个后果是,有些夫妻确实关系破裂,无法和好。在不可避免的居家隔离的日子里,他们可以平静地沟通和协商离婚事宜。疫情过后,部分夫妻会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协商离婚,部分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能顺利达成调解离婚。

看看奔赴湖北奋战的医护人员。与家人的分离,无异于生死攸关。甚至有医护人员全家奔赴战场。因为他们都穿着防护服,所以他们不认识对方。他们看着熟悉的人物,通过声音判断他们是否是自己。枕头人……因此,笔者预测,灾后民事案件立案率下降幅度最大的将是离婚案件。

2.因疫情引发的民事案件可能转为刑事案件。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在这个特殊时期,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渡过难关。但灾难就像照照妖镜,既能看到人善的一面,也能看到人恶的一面。 “夫妻本是同林鸟,灾难来时各自飞。”未来,随着疫情的平息,可能会慢慢出现那些置家人于危难而置之不理、因重病拒绝支付家人医疗费、甚至抛弃家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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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配偶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共同家庭财产,无需申请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事由和不构成损害的除外:债权人利益: (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当事人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果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既是自诉案件,又是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居住地基层法院依法申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三、因悔婚索要嫁妆的情况

聘礼在中国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俗。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随着疫情的到来,很多地方红色事件(婚礼)都停止了,白色事件被简化了。这就造成了一些后悔婚姻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退还彩礼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手续但夫妻双方未同居; (三)婚前福利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一般根据上述规定来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但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实践中,常以“双方是否同居”作为判断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金额的辅助依据。这里的“共同生活”应该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他们还应该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精神愿望,并且应该能够根据配偶的生活互相理解和安慰。因此,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并不是决定是否同居的主要因素。彩礼缴纳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离婚时,视为一方已酌情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婚姻存续时间不长的,通过婚姻主张的财产;请求财产给对方生活造成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的,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意见: 1、不予退货。当事人虽已接受彩礼,但已结婚,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特殊情况除外:第一,虽然登记结婚,但夫妻双方不住在一起。二是支付人因婚前福利生活困难。应指支付人依靠个人财产、离婚取得的财产进行支付行为,导致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2、返还分为三种情况:双方缴纳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婚姻是包办或买卖并收到彩礼的;以订婚名义欺骗彩礼的。

与继承纠纷有关的问题

1. 被继承人突然死亡

此次疫情期间,一些因重病去世的人因隔离治疗,生前无法见到家人。结果,有的人就死得仓促,根本来不及安排自己的后事。但因为他们是继承人,继承的事情在他们死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生产。如果生前没有遗嘱,您的继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法律允许死者做出的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但这种情况需要见证人,而在这种紧急时刻唯一的见证人可能就是医护人员。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危重病人在灾难中幸存下来,在紧急情况解决后应及时将口头遗嘱改为书面遗嘱。否则,如果以后没有其他遗嘱,口头遗嘱无效,他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 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死亡

多起报道显示,疫情期间一些家庭出现两人或多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继承问题就显得尤为复杂。

死亡顺序无法区分的解决办法:《继承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没有继承人的人被推定为先死亡。死者各有继承人且分辈者,推定年长者先死亡;如果死者是同一代人,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不会相互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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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亡顺序能够确定,法定继承将按照死亡顺序进行。

但在遗嘱或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部分遗嘱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或者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生前曾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该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果一个人在疫情期间去世,找不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他的遗产只能被没收。

4. 处理死者生前所负债务

这必须按照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办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丈夫或者妻子死亡的,尚存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未亡配偶在生前未偿还的信用卡、网贷或其他相关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未亡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一规定也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因为夫妻双方也是对方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2018年1月18日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丈夫和妻子”。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或基于配偶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大额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家庭生活需要,否则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必须由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如果借款人死亡,还款将通过其遗产偿还。配偶不负责偿还差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正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三)婚前福利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丈夫或者妻子死亡的,未亡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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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自死者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情况紧急的,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继承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继承;

(五)未经遗嘱处分的继承权。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生前曾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二、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一事件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亡。死者各有继承人且分辈者,推定年长者先死亡;如果死者是同一代人,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不会相互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作者简介

张玲玲 家族财富工作室负责人

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工作室拥有20多年民事审判经验的执业人员。其主要业务范围为:婚姻家庭、继承诉讼及非诉讼纠纷、家族财富继承及公司管理。非诉讼案件。工作室成立以来,代理或共同代理了多起遗产分割、离婚、租赁、建设工程等诉讼案件。它还为许多公司和个人担任常任或私人法律顾问。工作室致力于打造有特色的品牌工作室,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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