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索要家务工资合理吗?司法实践中的家务补偿请求权探讨
家务问题不仅是“家务事”,也是“社会事”
离婚时索要“工资”合理吗?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回应了家务劳动赔偿请求权。在全国政协委员黄奇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做家务并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答案是毫无疑问的。但相关规定制定20多年来,实践中出现操作困难。
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家务补偿制度的议案和建议引发热议。 2021年,在民法新规的加持下,此前因适用条件而饱受诟病的家务补偿制度被“唤醒”。
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举证难、赔偿金额低等问题仍不尽如人意。黄奇建议,应完善和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如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评价,关系到妇女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 。
全国政协委员魏振灵进一步建议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妇成为合法职业,让家务劳动可以“工资化”,人们也能享受工龄积累等相关权益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
在鼓励生育的当下,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被视为家里的人?如何推动观念转变?
从“免费”到“付费”
家务劳动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在日常生活中,家务劳动只是家庭生活中的一种分工,不属于社会生产劳动。但事实上,家务劳动很早就被从法律角度赋予了经济价值。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一方多负义务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离婚时,你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也应该赔偿你。”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分立财产制。这种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家情”中并不普遍,这也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直到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履行。如果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就应该给予赔偿。”从此,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再受到财产制度的限制,适用范围显着扩大。扩大了。
2021年2月4日,北京法院网报道了一起在北京房山审结的“离婚家务赔偿案”。本案中,全职家庭主妇王某在诉讼中称,由于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因此要求家务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她与丈夫陈某离婚;除了平分双方10万多元的共同财产外,陈还得向王某支付5万元的家务补偿金。
本案是民法典适用后首例家务劳动补偿案件,正式标志着家务劳动由“无酬”向“有酬”转变。第一个案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家庭主妇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当时引发媒体广泛讨论。
有网友认为,5万元的赔偿金额太低,与女性对家庭的贡献不匹配。尤其是在北京,即使与正常家政工人的收入相比,也相差甚远。 “这不是很有害,但极具侮辱性。” ”;但在别人看来,一个人在外赚钱,一个人在家工作,是正常的家庭分工,都为家庭做出贡献。
该案主审法官、副院长冯淼回应称,家务劳动可能会形成无形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成长等。
冯淼还表示,在民法典的总体框架下,数额的量化主要基于法官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5万元经济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妇女对家务劳动的具体贡献;男方的个人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如何补偿?
显然,如果以家政工的收入作为比较标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例如应得收入大于家庭总资产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琪认为,家务劳动并不是纯粹的雇佣关系,但也有情绪因素。
在全国两会上,黄奇提出了《关于完善和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
黄琪表示,通过查阅法律文献发现,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还比较谨慎和保守。获得赔偿权的案件数量不多,金额也不高。
《中国新闻周刊》以“家务赔偿”为关键词搜索中国判决书网发现,相关判决仅10件,最终支持赔偿请求的只有1件,其余大部分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黄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存在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对家务价值的观念不高,认为为家人做家务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需要明确家务劳动与共有财产制度的关系。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时非常谨慎,在分析资产时经常使用自由裁量权。金额一般不高。 “有些人认为自己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所以不会做出判断。”
此外,家务劳动本身的价值是难以量化的。家务是家庭的事,外人很难知道谁的贡献更大。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家庭整体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不利于个人职业发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予以考虑。
资深家庭律师、公益组织北京市东城区源中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也认为,家务事是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你不仅要证明你做了家务,还要证明你比对方做的多。 ,“对于大多数不离婚而结婚的人来说,主动保存证据是很困难的。”
这也导致在实际申请中,一般只考虑家庭主妇/家庭丈夫的诉求,“双收入”家庭很难获得资助。李莹说,去年她代理的十五、六起离婚案件都是“双职工”家庭背景下的,家务补偿的要求没有一个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家务补偿的主张权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振岭提出,让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妇成为法律职业,推动专职职业化针对特殊家庭、特殊时期的家庭服务工作。让家庭主妇、家庭主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享受工龄积累、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权益。
李莹还认为,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情况,比如全职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残疾老人等,即使当事人没有离婚,也应该允许家庭补偿。
黄奇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在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牺牲自身发展机会也应该被视为因素之一。 “比如,你是否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了原来的职业,放弃了自己在事业或学业上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或者对方是否在你的职业生涯中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积累财产的可能性。 ”
此外,还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使夫妻双方凭有效婚姻关系证明可以查询对方的财产。
二是出台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基层法院存在“难、不适用”的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研究,明确案件判决时离婚经济赔偿应考虑的因素。黄奇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在民法典中的“离婚”案件中,“关系破裂”的判断原则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
最后是优化程序和制度规定。建议法院解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由于经济赔偿请求权需由当事人一方提起,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不能单独提出。同时,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预留一部分家务补偿金,然后分割共同财产,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承认来自法理
围绕这个话题的争议一直是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又该如何体现?
黄琪表示,受“男主外、女主内务”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固有的生理差异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的主要承担者。 。然而,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被视为对家庭成员的爱和感情的具体表现。因此,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度不高。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显示,我国男性家务劳动时间相比女性不足30%。
“在我们以往处理过的案件中,很少提出家务补偿,甚至连当事人自己也可能没有意识到。”在李颖看来,《民法典》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拆散”,而首例法律的解释无疑从法律角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客观价值。
李莹说,社会上的一些观念仍然认为从事家务的人是从属的,没有真正认识到家务也是一种工作,在一些国家被视为一种职业。
在黄奇看来,家务劳动也具有社交功能。如果一方没有照顾好家庭,另一方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到了离婚的时候,家里的配偶在社会上独立生存时就更加脆弱了。这也是即使分割了共同财产,仍然需要补偿的应有之义。
近期,判决赔偿金额较高的案件是今年1月厦门一家法院披露的一对再婚夫妇离婚案,金额达到2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今年60多岁,早年丧偶。他的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名未成年子女。 1987年,老陈和阿红再婚,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老陈和阿红又生了两个儿子。
婚后很长一段时间,老陈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红则在老家。两人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分离的时间越来越多。直到1998年,他才在厦门购买了自己的第一套公寓,并带着阿红来到厦门居住。然而,他和阿红的关系已经淡化了。现在两人都有了离婚的想法,但财产分割的问题却激化了矛盾,无法调和。
阿红认为,她肩负着照顾孩子、老人、操持家务的重要责任,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她已经尽力了。男子对数千万家庭资产的分割没什么意见,但强烈反对家务补偿。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红支付20万元家务补偿金。
另据北京日报报道,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就考取了博士研究生。 2011年直至获得博士学位。 2016年,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指出,林先生在考研的五年里,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支付家里的日常开支。承担家庭的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于是,谭女士提出了家务事的问题。劳动报酬10万元的请求得到支持。
从已公开的案例和相关报道来看,最终赔偿金额差异较大,超过六位数的并不多见。也有一些案例引起了争议。去年,第一起家务补偿案在浙江台州某地结案。一位结婚三年的全职妈妈要求19万元的家务补偿,但最终只得到1.5万元的支持。
“其实,这种自觉的认可和肯定,其实来自于司法判例。”黄奇说。法律一旦运用于司法实践,就会逐渐被社会所认识和重视。
李莹还认为,移民安置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政策,“不能靠一方的良心去查明”。她表示,虽然全职家庭主妇较为常见,但实际上,也有全职丈夫的索赔得到支持。然而,在某些观念下,社会包括社会本身对“全职丈夫”仍然抱有一些偏见,这也使得一些男性难以接受这样的身份,甚至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李莹表示,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她还提出了男性育儿假等问题,希望促进男女共享家庭责任。
“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在鼓励二三孩的当下,这个问题应该特别引起重视。”李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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