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5年度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简章及报考条件详解
一、申请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必须符合江苏省202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相关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岗位要求。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理想信念坚定,道德行为良好,遵守法律法规;
(三)热爱公安事业,自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四)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1月至2006年11月出生),普通高校2025年毕业,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2025年11月以后出生) 1983 年 11 月);
申请设区市及以下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3年11月以后出生)。 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及法医学岗位报考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1月以后出生)。 3个月后出生);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试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曾在境外(境外)学习、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境外(境外)期间的经历和政绩难以考察的;
(二)个人档案存在“三龄两历一身份”篡改、伪造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二、录取程序及方法
(1)普通岗位(岗位代码01-49)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初审、缴费与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同步进行。网址详见省、区、市考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为11月12日9:00至2024年11月18日16:00。
2.笔试
(一)笔试内容
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论文论文。各岗位笔试类别详情请参见岗位简介表。参加乙类考试的,还必须参加公安专业笔试。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江苏省202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范围以《2025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专业科目笔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可在省、市公务员部门、公安网站查询器官。
(二)笔试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将于2024年12月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4:00-16:30 PM 讨论
公安专业笔试将于2024年12月7日举行,具体安排为:
下午 14:00-16:00
本次考试原则上在各区、市设立考点。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二代身份证,按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考生参加考试时所持身份证件必须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姓名、公民号码一致。
(三)笔试成绩如何综合
参加B类考试的,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应聘论文、公安专业学科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计算;其他岗位的笔试成绩分别根据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和应聘论文计算。 50%比例合成。
笔试成绩及及格分数可于2025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3.体能评估
体质考核由区、市级以上公务员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笔试合格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与拟聘用岗位人数按5:1的比例确定体质考核人选。不符合5:1比例的岗位,按照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确定体质考核人选。体质考核按照公安机关录用警务人员体质考核项目和标准进行。因体能测试不合格等原因出现面试人选空缺时,体能测试人选按与面试空缺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填补。
4.面试和职业能力测试
在体能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与拟聘人员数按照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和职业能力测试人选。不符合3:1比例的岗位,按照笔试成绩顺序择优录取。根据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和职业能力测试的人选。面试、职业能力测试前,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应当对面试、职业能力测试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和职业能力测试资格,面试和职业能力测试的人选由体能测试合格并报考同一职位的人选递补。根据笔试成绩排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等信息在区、市公务员部门网站公布。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申请者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步招生程序。面试结束后,申请人的总成绩将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具体办法是: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职业能力测试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 %。笔试、面试、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总分保留原计算值。
5. 体检
公安机关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和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并公布体检人选信息在区、市公务员行政部门网站进行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体检由区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操作手册、我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
6.检查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检查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录用考察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检查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政治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检查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提供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博士生可放宽至2025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供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不及格:
(一)不符合报考公务员资格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支持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邪教、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
(六)煽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勾结宗教极端势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直播等活动;
(八)捏造、制作、出版、发表、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组织等;
(九)散布损害宪法权威、损害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反对宪法、共产党领导的活动的党和国家;
(十)攻击党和政府,发表不道德、违法言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1)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交流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二)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十四)已受刑事处罚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的;
(十五)受过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收容教育的;
(十六)因群殴、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十七)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开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级或者开除的;
(十八)期满前或者期满后受到训诫、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罚等影响其使用的;
(十九)2021年11月19日(含)以来,受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2019年11月19日(含)以来被事业单位开除的;
(二十一)2021年1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二)2024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3年、2024年考核确定基本合格(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二十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开除学籍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十五)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十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实施欺诈,误导、欺骗组织、领导或者公众的;
(二十七)不负责任、不作为、玩忽职守、拖延工作、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十八)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务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财产的;
(二十九)组织、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三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查出有舞弊或者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被查出有组织作弊的;
(三十一)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境外(境外)永久居留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其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境外(境外)永久居留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无配偶、所有子女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境外(境外)永久居留、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是香港、澳门居民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三十二)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不准确,并在规定检查期限内的;检验主体无法完成或者存在无法有效识别的疑似涂改、伪造行为;
(三十三)隐瞒主要家庭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调查结论的;
(三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服务人民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三十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十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辩护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十七)其他不符合招考政策要求、不适合招考、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道德品格条件的情况。
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招聘候选人: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坠落危险物品等严重社会影响犯罪,或者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组织、参与、支持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邪教、黑社会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候选人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本手册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系亲属)、子女、未婚兄弟姐妹。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有监护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是指具有监护关系、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招聘公告
招聘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体质评估、体检、考察等情况提出应聘人选,招聘审批机构对人选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问题或者举报问题不影响招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对影响招聘的问题反映并查实的,不予受理招聘;如反映影响招聘的问题,但目前难以核实的,暂停招聘,待核实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当因应聘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导致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出现空缺时,对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从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每个职位仅可填补一次。完成招聘审批手续后,不再提出补充申请。
(二)特殊技术岗位(岗位代码50-59)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特职人员,不受籍贯、户籍限制。报名、资格初审、缴费与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同步进行。网址详见省、区、市考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为11月12日9:00至2024年11月18日16:00。
2.笔试
(一)笔试内容
申请人必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论文论文。各岗位公共科目笔试类别详见岗位简介表。报考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应用与管理)、刑事技术(法医学)岗位的,还需参加专业岗位笔试。公考科目笔试范围按照《江苏省2025年录用公务员公考笔试考试》执行;专业特殊岗位专业笔试范围按照《江苏省2025年录用公安局专业类特殊岗位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专业笔试及技能考试大纲》执行相关考试大纲可在省、市公务员部门、公安机关网站查询。
(二)笔试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将于2024年12月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4:00-16:30 PM 讨论
特殊技术岗位专业笔试将于2024年12月7日举行,具体安排为:
下午 14:00-16:00
特殊技术职务原则上在各区、市进行笔试。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二代身份证,按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考生参加考试时所持身份证件必须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姓名、公民号码一致。
(三)笔试成绩如何综合
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应用与管理)、刑事技术(法医学)岗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应聘论文、特殊技术岗位会计专业笔试成绩的比例合并计算分别为 20%、20% 和 60%。
笔试成绩及及格分数可于2025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3.体能评估
专业组特殊岗位体能测试包括10米×4往返跑和垂直跳触球两个项目。 1000米(男子)/800米(女子)免试。体质考核由区、市级以上公务员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笔试合格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该岗位拟聘人员数7:1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试人选。不符合7:1比例的岗位,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确定体质考核人选。体质考核按照公安机关录用警务人员体质考核项目和标准进行。因体能测试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技能测试考生空缺时,体能测试考生按技能测试空缺人数2:1的比例补缺。
4.技能测试、心理素质评估
体能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与拟聘人员数5: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加技能测试的人选。对于不符合5:1比例的岗位,将确定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技能测试的候选人。技能考试前,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应当对技能考试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技能测试资格,技能测试人选在申请同一岗位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等信息在区、市公务员部门网站公布。
技能考试由省公安厅在省公务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同专业类别特殊岗位技能考试可以委托有关区市组织实施。
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省公务员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通过技能测试的申请人即可进入下一步招生流程。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综合,笔试成绩和技能考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笔试成绩和技能考试成绩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总分保留原计算值。
参加技能测试的人员同时参加心理素质考核。心理素质评估不计分,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进行个性化评估的参考。心理质量评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 体检
公安机关按照岗位拟聘人数1:1的比例和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并公布人选信息在区、市公务员部门网站进行体检。总成绩相同的,按技能考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体检由区、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和我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
六、考察、公告及招聘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检查对象。考察、公告及招聘工作与普通岗位(岗位代码01-49)相关要求一致。
3、离职后管理及福利
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上岗培训,试用期一年。经培训和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分级,授予警察职称,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劳动者未通过培训或者试用期考核,或者被发现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或者被发现违反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的,就业将被取消。新聘用人员的服务年限最短为5年。
四、纪律与监督
江苏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部门、公安部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治质量和新录用人员的专业能力。为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热线:
江苏省公安厅(025)83526125
江苏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