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房条件详解:收入、资产及住房要求一览
条件类别
基本条件
(本栏目仅简单描述公民初步判断的最基本条件,完整的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可选保护方式
保证标准计算方法
户籍在本市的家庭
一档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应在本市有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在本市户籍,但都在城市里。在本城市居住和居住的人应被视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户口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2520元)2倍以下的;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20倍(即30.24万元)以下的;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用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金补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实体租赁
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成员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人们。
※1.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房屋维修
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其中:
部分修缮标准上限=800元×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
综合装修标准上限=1200元×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
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二档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应在本市有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在本市户籍,但都在城市里。在本城市居住和居住的人应被视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户口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3780元)三倍以下的;
3、家庭人均资产达到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即30.24万元)以下的;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用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金补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实体租赁
租金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区同面积、同位置、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成员人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8,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1.5人计算为2.5人。
※1.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三档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应在本市有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在本市户籍,但都在城市里。在本城市居住和居住的人应被视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户口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5040元)4倍以下的;
3、家庭人均资产达到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即30.24万元)以下的;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未租用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金补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实体租赁
租金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区同面积、同位置、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成员人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4,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1.5人计算为2.5人。
※1.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新入职员工
1、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固安工作不满5年(按在固安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时间计算),并已缴纳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申请时缴纳本市住房公积金;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夫妻及同居子女计算)不超过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5040元)的4倍。其中,单身无子女的平均月收入按1.5人计算。同居儿童是指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但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儿童;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自己的住房,不享受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其他优惠政策。
实体租赁
租金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区同面积、同位置、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金补贴
租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或市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的,每年缴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优惠期限最长为3年。
农民工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按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申请时缴纳本市住房公积金;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夫妻及同居子女计算)不超过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5040元)的4倍。其中,同居子女是指尚未同居的子女。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自己的住房,不享受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其他优惠政策。
实体租赁
租金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区同面积、同位置、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金补贴
租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或市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的,每年缴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优惠期限最长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