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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及夫妻家事代理权详解:法律效力与债权人保护

发布时间:2024-12-17 00:31:27 点击量:

文字|程新文 刘敏芳芳 沉丹丹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在学术理论上称为日常家务。我国民法、婚姻法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姻是夫妻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享有家庭代理权。这是婚姻的自然效果。夫妻之间的关系是根据配偶的身份来确定的。当然,你依法享有这项代理权。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在性质和法律强制力上与一般的委托代理不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由配偶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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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庭代理制度,但从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互为对方的代理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里所说的平等财产处分权,既包括积极财产的处分,也包括被动财产即债务的处分。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由任何一方自行决定。”因此,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割财产制度或者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家庭的日常需要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债权人主张配偶一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必需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关系为由,应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本条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学礼通论》的规定,表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或者有协议但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的,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家庭日常需要的责任。所有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类别主要分为八类,即食品、衣着、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即成。

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巨大,以及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日常生活范围,目前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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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分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规模等)和当地社会总体生活习惯。被认可。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日常必需的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儿童保育和教育、赡养费等。老人及其他费用。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必要的。必要的支出是以“必要”为基础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户一般分为家庭,家庭日常生活和承包经营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两者。因此,按照当地通用标准判断为正常承包经营的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当然,如果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数额较大,超出当地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债权人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于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庭支出的判定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

2、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原有同居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共同清偿。”双方协议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共同偿还。共同结婚。连带债务的标准除了夫妻共同意思以及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外,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债务由丈夫承担与妻子共同生活,无论是夫妻共同借款还是一方单独借款,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生活,不仅包括夫妻的家庭生活消费,还包括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费用。据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法院不会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式和理财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益多元化。许多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不再受到限制。除传统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外,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是为了夫妻共同消费和控制,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发生的。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 《解释》第三条所称需要债权人证明的夫妻共同生活范围,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十分复杂。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由一方作出但另一方授权的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判断。夫妻从事经营活动,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所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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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如何规范《解释》第三条涉及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声称债务由夫妻俩共同承担。存在债务的,配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法》表面代理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权人有理由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讨论过程中,大多数意见都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促进债权人履行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债权共担、义务共担”。 “签名”体现了从源头上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增强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从而平衡债权人和非债务配偶的利益。使用“有理由相信”这一表述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也不利于保护非债务配偶的利益。因此,《解释》第三条最终采纳了多数意见。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前所述,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互为对方的代理人,一方的行为当然代表另一方。因此,《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配偶一方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债务与当地普遍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相符即可。范围足够,无需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反驳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地位平等、共同财产处理权利平等的规定,大大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欠下外债,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已被使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该规定也呼应了《解释》第一条,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时,当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充分注意应有的注意和注意。

区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形成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存在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与被继承人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没有借过债务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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