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猴姑饼干商标侵权案胜诉,猴头菇养胃饼干市场风云再起
“护谷饼干,用猴头菇做的,养胃,早上吃一点,下午吃一点。” 2013年9月,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护谷”饼干上市。该广告一经播出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江中“后土”饼干走俏市场,一些与其名称、包装、广告语相似的“猴头饼干”、“猴头饼干”也进入市场。对此,江中公司先后对生产、销售含有“猴头菇”、“猴头菇”等字样产品的市场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多次胜诉,获得侵权赔偿数百万元。
作为江中公司后谷饼干产品的核心商标,第13055691号“后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也引起多家与其存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目前在中华商标网上公布的相关裁定有17件。作为相关纠纷的一个例子,宁波大伦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伦之源公司)与江中公司就诉争商标纠纷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也没有直接表明所使用商品主要原材料的特性。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大伦花园。该公司诉讼请求最终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
“猴妹”一词引发争议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江西江中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于2013年8月9日提交注册,并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使用在饼干、糕点等第 30 类商品上。 2017年11月6日,涉案商标获准转让给江中公司。
2018年6月5日,大伦之源公司就系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悉,这并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因“侯谷”商标发生纠纷。 2017年,江中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猴菇”产品生产商大伦之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大伦之源公司侵犯江中公司对涉案商标专用权,判令大伦之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大伦花园公司在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张,“猴头菇”是“猴头菇”的缩写,“猴菇”与“猴头菇”近似,已成为猴头菇的产品。商标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直接代表认可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缺乏显着性;江中公司在不含食用菌原料的商品包装上标注“后谷”字样,具有欺骗性,有损社会主义道德。 ,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江中公司辩称,“后土”并非“猴头菇”的缩写,与“猴头菇”没有直接关系。诉争商标具有独创性、显着性,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猴头菇”“谷”饼干产品已获得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大伦之源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行为具有恶意。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Monkey Mushroom”、“Monkey Mushroom”、“Hericium Mushroom”含义不同。大伦之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并未直接表达核定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 “后谷”商标具有显着性,不会轻易引起公众的误解,也不会对我国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综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
大伦之源公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猴菇”与“猴菇”读音相同、字形相似,江中公司特别强调实际使用中两者的联系。相关公众将“猴菇”与“猴头菇”等同起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所有标注“猴菇”商标的商品均含有猴头菇成分,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前提是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的是,该产品采用猴头菇为原料。事实上,我们认识到诉争商标在不含猴鬃菇原料的商品上的使用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争议商标是对产品成分和原材料的描述。描述缺乏独特性;江中公司利用系争商标“厚谷”进行虚假宣传,意图实现行业垄断。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猴头菇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材。 “后土”与“猴头”虽然字数相差一字,但其他两字的读音是相同的。考虑到相关公众在提及日常生活中的事物时,经常会省略部分词语,特别是考虑到江中公司在自己的宣传中也强调“猴头饼干,‘用猴头菇制作’”,并显着使用了猴头菇的实物图片和图片。产品包装上的诉争商标,表明江中公司也认可“猴头”与“猴头”的对应关系,因此相关公众将“猴头”认定为“猴头”的含义。诉争商标直接代表核准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性产生误解。综上,法院于2019年9月裁定撤销该裁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安排,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办公室)作出新的裁决。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是可以明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相关公众在提及事物时省略某些词语的现象虽然存在,但不构成原告所述的习惯。判断,不能用来推断相关事项。大众在称呼“猴头”时会省略中间的“头”字,且没有证据证明“猴头”被简称为“猴头”;诉争商标中的“Gu”与“Gu”虽然读音相同,但含义完全不同。从字面上看,诉争商标与“猴头菇”并无联系;虽然江中公司在广告中真实表示系争商标已获准使用在商品原材料上,但并不能推断江中公司将系争商标与“猴头菇”等同起来。同时,诉争商标具有固有显着性,既不构成对原材料的直接描述,也不引起误解。随着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其显着性进一步增强,长期合法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应受到保护。 ;使用争议商标的饼干确实含有猴头菇成分,其包装上成分的真实表述不会导致误认。此外,一审判决忽视了大伦智源公司的主观“搭便车”意图。其曾进行假冒使用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在饼干等第30类产品上申请注册“奥廖”。 ”等20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生产的“哈利达兹猴菇脆皮礼盒饼干”中的“猴菇”字样与诉争商标的文字高度近似。
江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猴头”的意思是“猴女”,是江中公司原创,并非“猴头菇”的缩写。它是一个虚构的词,不是汉语固有词汇,也不是约定俗成的日常词汇,不具有公认的、稳定的汉语含义;诉争商标虽然可能暗示商品的原材料,但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材料。由于江中公司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江中公司具有密切的特定方向和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使相关公众认可“后土”为“猴头菇”的意思,但江中公司相关产品的原料中确实含有猴头菇,这并不欺骗消费者,也不具有欺骗性。同时,大伦之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和行政诉讼均具有恶意。因侵犯江中公司“厚谷”、“江中厚谷”等商标专用权,被多地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他为了接近“后谷”品牌,恶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并直接标明核准商品的主要原材料。这两起纠纷的判决都需要使用系争商标的标识。 “猴头”与“猴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是有事实依据的。根据现有证据,很难确定公众或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后土”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且“后古”中的“古”与“蘑菇”相同“猴头菇”中的“猴头”字形、义不同,大伦园林公司提交的备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并核准时“猴头”与“猴头菇”形成对应关系。 登记。同时,鉴于“猴谷”与“猴头菇”不存在对应关系,涉案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 “侯固”商标也没有直接表明该商品主要原材料批准使用的特征;诉争商标具有显着性,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通过在饼干等认可产品上的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进一步增强了诉争商标的显着性。综上,法院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大伦智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的功能之一是区分商品或服务。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标志数量和种类看似无穷无尽,但企业往往会选择符合自身品牌战略、融入自身商业情感的标志。当企业选择一个标志并使其成为注册商标后,在商业使用过程中,一般会努力对该标志向所希望的方向进行宣传和解释。”商标局审查员马俊利表示,正如“香谷”与“香谷”不同“香菇”和“神宫”与“金针菇”一样,“gu”和“蘑菇”的含义也有很大不同。目前,含有“gu”字样的商标并不罕见。有的经营者在干食用菌、蘑菇罐头、香菇、菌类制品上注册“姑”与“菇”的谐音,赋予“姑娘”美好的字意时,本身就是一个品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给市场主体的创造力留有一定的空间,让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充分发挥创意品牌的价值,但从企业成本的角度来看,这种“创意”。商标很容易引起争议。对此,市场主体如何看待、如何选择,需要引起重视和思考。 (本报实习记者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