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及司法观点详解
法信·司法观点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解与运用
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第三人进行某些民事法律诉讼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按照夫妻双方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许多家庭事务,经常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需要进行许多民事和法律诉讼。当然,这些民事诉讼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最好能充分体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但如果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势必会增加婚姻生活的成本,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本。客观地说,这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便利经济往来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政事务的代理权。
理解本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主体。法律确立夫妻之间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夫妻双方的自主权,使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不必事事亲力亲为,从而突破夫妻双方的限制。夫妻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需要。因此,夫妻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是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夫妻双方互相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各自可以行使代理权处理日常家庭事务。
第二,夫妻对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的期限。夫妻的日常家庭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夫妻间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仅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自婚姻关系成立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为止。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始终存在。
第三,夫妻行使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方式。夫妻行使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方式与一般代理权不同。本法(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人包括主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至于夫妻对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配偶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诉讼时,无需明确代理权,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财产范围内代理。自己的姓名、对方的姓名或双方的姓名。
四、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对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日常家庭事务”。 ”。日常家务是指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一切非个人事务,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以及普通子女的教育费用等。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类别主要分为八类,即食品、衣着、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服务、居住、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 。至于“家庭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上述家庭消费分类的八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规模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的认可。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巨大,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差异较大,目前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具体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日常必需的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儿童保育和教育、养老等。及其他费用。它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要的支出是以“必要”为基础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于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庭支出的判定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第五,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行使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各方的时间、精力、知识、能力、一方滥用代理权等多方面的考虑,有时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之间有效,不需要法律来规制。但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的安全,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针对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另一方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夫妻之间一方当事人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例如,妻子和丈夫约定不准丈夫购买超过一包烟,但丈夫去食堂买了两包烟,而食堂无从得知双方的协议。夫妻双方关于购买香烟一事,则该交易有效。
第六,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有效,即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属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依据日常家庭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全部结果,归夫妻双方所有。取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产生的义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熊。但是,配偶一方在行使配偶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时与相对人就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例如,丈夫购买家具时,与家具经销商约定,家具购买合同仅对他有约束力,不涉及妻子。那么因家具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家具商和丈夫之间有效。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纂研究文本,单位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民法办公室等,引自第0052页-第0055章
2、夫妻间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受到善意相对人的对抗。
丈夫和妻子可以就一方可以采取的民事法律行动的范围达成一定的限制。例如,约定价格一万元以上的生活用品采购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善意交易对方是指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此类限制的交易对方。夫妻一方超过该限额且对方不知道该限额的,夫妻双方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在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家庭代理权。当事人超出了双方约定的限度,确实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但是,对方并不知道这一限制,同时又因为演员是夫妻关系,认为演员是为夫妻双方代理行为有效,即夫妻双方行为。作为日常家政事务的代理人。范围不得侵害善意相对人,夫妻双方对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版》解读,作者姓名:王丽萍、翟田田、李艳,第0062页引用)
法信·推荐规则
1、基于家庭成员的家庭代理权,如果家庭成员实施行为,当事人不反对,对方有理由相信是当事人的故意——杜某某诉妙峰山镇建沟村经济合作社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土地经营权纠纷案
【判断规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了相关种植事宜,承租人妻子接受了相应补偿。基于家庭成员的家庭代理权,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这是承租人的意图,而且承租人十多年来一直这样做。期限内,承租人未对其未种植土地范围内的种植提出异议,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应视为其同意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