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指南:期限、部门及要求详解
关于申报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就灵寿县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和界定调整适用的通知如下:
1. 申请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
2、报关部
灵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申请要求
对已确定为2023年消防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确定为2024年消防重点单位,本次不再需要重新申请;新增符合规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声明确定;对因调整、整合、消失等原因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经核实后,从重点单位名单中调整删除。
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实行重点管理。社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围。对于符合标准但未按要求申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大消防监管力度。
4. 申请程序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全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公安厅《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单位》不再执行,请各社会单位认真核查。符合标准的单位必须主动向灵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重点单位申请备案材料。灵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将纳入消防部门。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五、申请及备案材料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4、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概况、主要建筑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微型消防站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消防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维护报告等。
附件1: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特此通知。
灵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1: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场)、礼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商店:
1、位于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位于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且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二)宾馆、酒店、宾馆、饭店等住宿、餐饮场所:
1、位于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位于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且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3000个以上座位的公共体育场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2000个座位以上的礼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或者位于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在800个以上的剧院、礼堂等放映表演场所;
(五)位于地下或者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四层以上,高层民用建筑中,位于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的多层建筑的一层至三层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厅、KTV、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夜总会、音乐咖啡馆(酒吧、咖啡馆)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3、游乐娱乐场所和脚本娱乐经营场所;
4、保龄球馆、轮滑场、桑拿浴室等商业健身休闲场所;
5、互联网接入服务营业场所。
2. 医院、疗养院和寄宿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
(一)医疗场所:
1、二、三级医院;
2、病房楼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门诊楼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
3、病房大楼、门诊大楼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寄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学校;
(四)儿童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保育园、幼儿园以及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3. 国家机构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其他位于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4. 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和通讯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筑物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和防灾指挥调度单位配备自动消防设施。
5、客运站、航站楼、民用机场
(一)候(船)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站、船舶码头;
(二)城市地下客运轨道交通;
(三)民用运输机场。
6、有火灾隐患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1、位于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位于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且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二)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有火灾隐患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
7、发电厂(站)和电网运营企业
(一)总装机容量不低于300MW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站);
(二)总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的光伏电站、风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50MW的光热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三)电压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区域变电站;
(四)县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和电网运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灌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固定资产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仓库、化工原料仓库、堆场);
(四)一级商用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联合加油加气站、联合加氢站。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塑料、食品加工等类似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期间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3、有员工宿舍,总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
10、重要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5000万元以上且科研实验存在火灾隐患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易发生火灾、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商住楼、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观光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三)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其他设计储备总量不低于1万吨的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不低于500吨的棉花仓库或者设计总容量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五)仓储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易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不对外开放的住宅小区的车库、修理库、停车场除外);
(七)下列金融机构:
1、设有一级分行及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位于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2、营业厅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3、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
(八)下列对外开放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
1、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2、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九)固定资产(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超过1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工业企业5000万元。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2: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距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区域,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